资源县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北部越城岭山脉腹地,界于东径110°16.6′——110°55.2′、北纬25°46′—26°20.4′之间,在行政上隶属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。资源县城位于风景秀丽的资江上游河畔,距离山水甲天下的桂林市98公里,距离湘桂铁路百里村火车站58公里。三条省际公路经过县城,汽车可直达桂林市、龙胜县和湖南的武岗市、邵阳市、新宁县等地。资源县境内东西横距65。5公里,南北纵距63。4公里,总面积1961.14平方公里,是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县,全县现辖资源县镇(中峰乡、梅溪乡、瓜里乡、车田苗族乡、两水苗族乡、河口瑶族乡等六乡一镇。共74个村(街)委,总16.7万人,其中苗、瑶等少数民族人口约3.5万人,约占21%。资源县旅游资源丰富,生态环境良好,是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大桂林旅游经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。景区丹霞地貌被誉为“丹霞之魂”,具有较好的旅游、观光考研价值。
资源合同之债的形成有哪些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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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要账公司:合同之债的形成有哪些?
一、合同之债是什么
合同之债是指因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。在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中,合同之债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。
二、合同之债的特点
第一、它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的。
第二、它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。由于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但利益相互对立,因而合同之债的发生须经双方协商自由表示其意思达于一致,一方以欺诈、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,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无效,不能发生合同之债。
第三、合同之债中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应。
第四、合同之债具有任意性,即合同之债的产生、形式、内容等合同法上的规定,多属于任意性规范,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,而当事人的自由约定。
三、合同之债的有效依据
1、合同之债须以有效合同为依据。合同作为双方法律行为,当然须符合我国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,即行为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、意识表示真实、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;同时,民法典第规定了民事行为无效的7种情形;还规定了可撤销或变更的两种情形。
2、无效经济合同的四种情形,即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、采取欺诈、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,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自己代理、双方代理的、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无效。 以上就是关于合同之债是什么的相关介绍,签订合同是为了保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,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时候要仔细的阅读清楚,写清楚具体的信息,避免日后发生纠纷,对此如果大家有不明白的,可以咨询一下本讨债公司的调查员。